[案情]原告新沂市信用合作联社黑埠信用社为便捷辖区内农户的生产生活实行在5000元限额内凭证贷款规范。
24日向被告徐成法发放了贷款证。同时,又与被告徐成法、徐增奎、徐守法、张树华、徐增礼五人组成的连保小组签定了联保合同,约定联保小组中只须有一人在限额内借款则其余四人自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徐成法12日凭贷款证向黑埠信用社借款3000元并称是给时任村支部书记徐德法用,故十日徐德法持被告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偿还了该笔借款;同时徐德法借助以此持有被告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12日以被告的名义向黑埠信用社又借款5000元,期满后偿还元,余款3000元不予返还。
[评析]
本案中被告徐成法将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交于徐德法偿还了前期借款属授权委托行为。但对徐德法以此持有被告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并以被告的名义借款5000元的行为怎么样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建议觉得徐德法凭其他人的贷款证及私章等证件假冒别名义骗取了借款属欺诈行为;第二种建议觉得徐德法的贷款行为,被告虽不知情,但原告属善意且无过错,并且从表面足以相信徐德法有代理权,依据《合同法》规定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应拥有四个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故意;2、欺诈人推行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状况使别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也就是说被欺诈人的错误认知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备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然,为无效民事行为。而表见代理,则属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状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情而信任其有代理权,法律依据可信的正当理由视之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调整的,事实上是在无权代理人、被代理人、善意第三人之间进行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分配。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以本人名义推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2、代理人的代理属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因此该代理应是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具备被授权的表象。无权代理之所以成为表见代理,重点在于代理人具备被授权的表象,尽管代理人没实质授权,但任何正常买卖人都能依据表象自然“判断”出代理人具备代理权;4、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假如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者相对人与代理人串通均不构成表见代理;5、本人在裁判前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追认。表见代理是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认同的状况下产生的。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在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前,第一构成无权代理,假如本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样自然构成有权代理,没必要浪费法律资源,再审察其是不是构成表见代理;6、符合代理的生效要件。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就势必要拥有代理的其他生效要件,如标的必需确定、可能、合法,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表见代理成立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订立合同有效,相对人无权撤销,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但只须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后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状况下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规定规定的撤销权;2、本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推行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导致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依据是不是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不是超越代理权与代理权是不是已经终止等不同状况,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状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对被代理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